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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G椰岛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2006-01-17 打印

    上市公司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海口市世贸中心世贸东路二号E座1302房

    通讯地址:海口市世贸中心世贸东路二号E座1302房

    联系电话:86-0898--66767836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2006年1 月15 日

    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声 明

    1、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海南椰岛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海南椰岛的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第3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第3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第4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6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6页

    第六节 备查文件 第7页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是指由本公司编写的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受让人、报告人:是指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出让人、国资公司: 是指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海南椰岛、上市公司:是指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转让: 指国资公司向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

    《股份转让协议》: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份转让协议书》;

    国资委: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 庞贵雄

    公司注册住所:海口市世贸中心世贸东路二号E座1302房

    公司注册资本:18290 万元

    工商登记注册号:4600001010603

    税务登记证号码:460100708895479

    本公司性质: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项目投资;糖类、日用百货、矿产品、农副土特产品、有机肥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橡胶、建材的销售;运输业(凭许可证经营);产品包装印刷;信息咨询服务。

    联系电话:0898-

    联系人: 张琪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广东徐闻大水桥糖厂有限公司出资6748万元拥有本公司36.89%股份;雷州市唐家糖厂有限公司出资6192万元拥有本公司33.86%股份;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750万元拥有本公司20.50%股份;自然人楼根荃出资780万元拥有本公司4.27%股份;自然人张琪出资200万元拥有本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时琳出资200万元拥有本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汤永进出资200万元拥有本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姜惠珍出资200万元拥有本公司1.093%股份;自然人周兰英出资20万元拥有本公司0.11%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等高管的情况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庞贵雄   董事长总经理      440802621123043   中国   广东省湛江市                     无
    楼根荃           董事      360104620804107   中国         海口市
    潘永伟           董事      460100661203271   中国         海口市                     无
    何武             董事      440802620619003   中国         湛江市                     无
    张琪             董事      510202601218504   中国         重庆市                     无
    汤永进           董事      150102540319203   中国         海口市                     无
    时琳             监事   430103195808011528   中国         海口市                     无
    姜惠珍           监事      230203570627082   中国         海口市                     无
    周兰英           监事      460001530219072   中国         海口市                     无
    姓名                             其他任职
    庞贵雄   广东徐文大水桥糖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永伟     雷州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武         雷州市唐家糖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本公司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受让人与出让人于2005年2月3 日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资公司所持有海南椰岛的10,000,000股国有股。通过本次受让,欣茂实业将持有6.025%海南椰岛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仍将持有海南椰岛国有股36,390,000股,占总股本的21.925%,仍为海南椰岛的第一大股东。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的数量

    海南椰岛的10,000,000股国有股份。

    2、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本次股份的转让价格是根据公司2004年3月31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溢价转让,确定交易价格为3.05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为叁仟零伍拾万元整

    (¥30,500,000元)。

    3、支付方式: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以人民币现金分2次支付。股份转让协议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总价款的10%,股份转让获国资委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90%。

    4、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10,000,000国有法人股变更为非国有股。

    5、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

    (1)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

    (2)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其他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有效批准、授权或备案(如需要)。

    三、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海南椰岛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到本报告书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本公司与出让方和"海南椰岛"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贵雄

    日期:2006年1月15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3、股份转让协议;

    4、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转让法律意见书;

    5、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南欣茂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认本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 景 旭律师

    余春江律师

    日期: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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