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与协商,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2月22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5年12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2月12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通过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拜访投资者、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中的对价安排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流通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3股股票对价,共支付2220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获得其所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经与流通股股东协商,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将上述对价安排调整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流通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3.6股股票对价,共支付2664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获得其所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除上述调整外,原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保荐机构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3、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作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4、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法律顾问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认为:
    海南椰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南椰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南椰岛本次修改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经海南椰岛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
    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附件
    1、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补充保荐意见书;
    4、补充法律意见书;
    5、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