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椰岛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有关公司于 2001年4 月22日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现就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1、合作方
    甲方:上海椰岛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为使甲方部分资金发挥效益,利用乙方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在丙方监管下由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
    2、委托有效期为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
    3、乙方约定固定回报为按甲方所委托资金的实际运作时间和以年回报20%计算 的结果数。
    4、合同履行情况:该项资金,连同乙方的保证金全部用于股票投资,截止 2002 年3月8日,所购股票市值2458万元,资金余额801万元。
    5、按合同规定,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将甲方本金及收益如数划给甲方,对此丙方 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下属公司对中安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理财3000万元的问题,由于认识不足,重 视不够,未按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作决议,并未及时公告委托理财事宜。同时, 我公司未按证监会(2001)58号《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第七条规定在2001年中报中予以披露。对上述违规行为, 我公司向广大股民 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公司将吸取教训,引以为诫,在以后的资金管理中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加强分公司的财务审批控制制度,并按相关法规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现 我公司‘对中安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理财3000万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以 重要事项公告的方式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