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民中民诉保字第6号裁定,本公司股东――铜陵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因借款合同纠纷,其持有的本公司1440万国家股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03年9月10日至2004年9月9日为止,本次冻结不包括冻结期限产生的孳息。上述被冻结股份为铜陵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