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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G铜峰 项目:公司公告

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4-20 打印

    安泰证字〖2001〗第06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铜峰电子”)董事会委派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铜峰电子 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铜峰电子2001年3月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而 召集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铜峰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出。 董事会已 于2001年3月1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股东。因此, 铜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的公告,铜峰电子于2001年4月19日上午9时, 在铜陵市铜峰电子 多功能厅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升斌先生主持,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规范意见》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一致, 符合《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计6人,代表股份61,382,081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6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有合法的证明,因此,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 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逐项进行表决,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0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2000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2001年年薪制方案》、《职工住房补贴方案》 、《投资建设“新型薄膜电容器项目》议案。该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内容相一致。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4月19日在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若干份。

    

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平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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