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达证字〖2001〗26号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 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铜峰电子200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席了铜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 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铜峰电子董事会二届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铜峰电子董事会二届六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1年7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距2001年 8月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3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8月4日上午9时,在铜峰公司多功能厅召开。 其召开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59,298,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59%。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大会会议规则》 、《关于总监票人、监票人提名的方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议案》。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铜峰电子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8月4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