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诉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65761969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03年8月5日至2004年8月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03年8月5日办理了相关冻结手续。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