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今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23日印发抄送的《关于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32号)。《批复》同意太原市财政局将所持本公司国家股中的2721.94万股转让给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国家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刊登于2001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报》)
    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9386万股。其中,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2721.9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该《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根据过户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