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关于"加快推动天龙购物广场深化改革,改变天龙购物广场经营方式,实施租赁经营"的决定,公司于2005年10月与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天龙商厦地下一层至地上七层商业用房以及塔楼十二层以下的经营、办公场所租赁给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
    一、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截止2005年12月注册资本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狄祥洪,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皮件、服装、针纺织品、鞋帽、皮革制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体用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化妆品、照相器材、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997.04万元,净资产为1200万元。与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租赁的资产总额为12544.14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截止2005年6月30日)的31.09%。
    三、《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限: 2006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2006年2月1日为计租起始日。
    2、租金:第一、二、三年为850万元人民币;第四、五、六年为882.5万元人民币;第七、八、九年为916.6万元人民币;第十年为952.5万元人民币。每年扣除租金中的20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原欠供应商货款。租金支付为每季度支付一次。
    3、所有权划分及租赁期满后安排。承租方对我公司资产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4、租赁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租赁方不能单方解约,如发生单方解约行为,致使承租方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应承担承租方在该租赁标的物内的部分投资损失,并承担承租方当年应付租金25%的违约金;如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方给予宽限期一个月满后仍未支付,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本合同终止。租赁方有权收回标的物,追索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当年租期应交租金金额。
    四、公司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并发[2004]1号《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有关天龙集团改制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天龙集团股份制改造的实际运行状况,目前正在对员工进行劳动关系调整和安置补偿,对原购物广场的员工,符合留岗条件且自愿留下继续工作的,承租方负责安置并承担工资费用。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