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获悉天津天利远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截止2005年11月11日(上周五)持有本公司股票4765994股,已达到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078%。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达到5%时,应当依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多次与天津天利远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系,敦促该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公司尚未明确答复。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在未进行信息披露期间不得再行以任何方式增持或者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若该股东在此期间进行交易,其所获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