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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项目:公司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5-06-25 打印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在太原三晋国际饭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山西监管局、太原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田家俊先生主持,采取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要求及根据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标准地名的精神,全市门牌实施统一的一牌一证制度,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原章程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91号,邮编:030001

    现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邮编:030001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以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且应有被担保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单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5%;累计对外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超过上述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以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且应有被担保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单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5%;累计对外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超过上述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董事对审议担保的事项中违规担保和擅自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债权转让的议案》;

    公司为了便于对债权债务的统一管理,2005年4月,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与珠海金正(公司控股90%)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即东莞分公司同意将其拥有深圳市翰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债权共计人民币40,348,554.48元全部转让给珠海金正。珠海金正同意承接上述债权,并承担对东莞分公司的债务40,348,554.48元人民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因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终止经营,依法清算,为此我公司需另聘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现拟聘请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

    公司独立董事李俊杰先生、李志强先生、江斌先生对此议案均表示同意。

    以上议案中第一、三项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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