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21日签订人民币5000 万元资产委 托管理协议。该事项经公司2001年4月17日二届十三次董事会通过,当时未及时披露, 后在公司中期报告中披露并作相应的说明,现将协议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协议约定:委托资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委托期限为2001年3月 20 日至 2001年12月20日。委托资产年收益率为10%。委托资产本金及收益于2001年12月 20 日收回,如对方无法如期支付委托资产及收益,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加收罚 息。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