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6日上午9:00在大连开发区哈尔滨路23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公司股份90,724,9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8%。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祥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英担任见证律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的八项议案,经过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90,72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0,72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0,72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90,72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0,72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0,72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0,72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0,72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英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担任见证律师。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