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保问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青岛化纤厂借款纠纷一案中, 我公司第一大股东—青岛凯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家股 141745756 中的16390000股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作出的[2001] 青民初字第 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后经青岛凯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9月7 日向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担保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解除对青岛凯联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青岛碱业(600229)国家股16390000股的冻结。
    特此公告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