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2、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5月11日复牌;
    3、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5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昌九生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4月24日刊登公告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发放征求意见函和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后,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权,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基本情况为:以现有总股本28,800万股为基数,由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开门子农用化工有限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1股股票对价,共支付2,976万股股票给流通股股东"。
    调整后方案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权,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基本情况为:以现有总股本28,800万股为基数,由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开门子农用化工有限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5股股票对价,共支付3,360万股股票给流通股股东" 。
    除上述调整外,昌九生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1、方案的调整是在昌九生化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昌九生化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昌九生化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本次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以股抵债方案尚需获得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暨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补充独立董事意见
    1、自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24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方案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董事会通过多种渠道与公司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经协商,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水平进行调整。方案的调整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充分保护,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以及对《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说明书》全文及摘要的修订。
    3、本独立意见是本人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附件
    1、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
    5、 独立董事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