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获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工商银行九江市浔东支行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九集团”)的全资企业江西赣北化工厂债务纠纷一案于2004年12月15日冻结的昌九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2%;占昌九集团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的7.9%),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从2005年11月3日起至2006年5月3日止。
    特此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