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22日上午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316号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89,562,999股,占总股本的65.82%,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8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0%;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62,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肖建国先生主持。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经过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肖建国先生、张育德先生、熊国保先生、陈文荣先生、王九庆先生、唐杰民先生、韩炳华先生当选为董事;满向昱女士、吴照云先生、左识之先生、董选增先生当选为独立董事。
    肖建国先生、张育德先生、满向昱女士、吴照云先生的得票情况均为:同意189,562,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
    1、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熊国保先生、陈文荣先生、王九庆先生、唐杰民先生、韩炳华先生、左识之先生、董选增先生的得票情况均为:同意189,5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0股;弃权47,799股。其中:
    1、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24.13%;反对:0股;弃权:47,799股。
    大会对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范骏先生、独立董事宋飚先生为董事会所作的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宋心怡先生、张金龙先生、胡格今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宋心怡先生、张金龙先生、胡格今先生的得票情况均为:同意189,562,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
    1、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当选的三名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两名职工代表监事梅恩荣先生和张流明先生共同组成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大会对第二届监事会监事李顺保先生为监事会所作的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调整“年产1万吨聚丙烯酰胺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163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调整“年产1万吨塑料管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42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调整“收购江西农科化工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举建一套年产1万吨的丙烯酰胺装置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1,2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将已完成的年产1万吨白炭黑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124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同意189,562,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
    ⑴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⑵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意189,562,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
    1、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大会由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指派唐勇强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