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0日(周一)下午, 本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 公司通知(函):“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27 日(周五)下午, 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经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因下属企业相互担 保,未能归还到期银行债务,由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江西省高院裁 定,于7月27 日(周五)起冻结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昌九股份国有法 人股19200万股”。7月30日(周一)上午,昌九集团公司向江西省高院提出复议申 请。7月31日(周二),江西省高院开始复议申请,8月1日(周三), 江西省高院 下达(2001)赣经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 对江西昌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9200万股解除冻结。
    现将大股东的国有法人股被冻结和解冻一并公告,对冻结时未及时公告表示歉 意。目前,本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
    特此公告
    
江西昌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