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字第55 号”、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 号”以及“财税[2004]33 号”文件规定,经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4 年12 月15 日以“(2004)财驻黔监退字第239 号”文件批复,同意退付我公司2004 年1-9 月一般增值税款5,587,828.69 元。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