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接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黔高民二初字第43-1号],公司诉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000万元国债纠纷一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目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