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我司和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一案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被告为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实业公司”)和我司(案件基本情况祥见我司2007年4月12日临019号公告)。原告于2007年3月14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天香实业公司和我司存款人民币167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于1670万元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于2007年4月6日裁定如下:冻结我司和天香实业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