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917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1%),目前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04)青民二(商)初字第4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淄博市博山毛巾厂委托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进口设备一案,到期未予偿还,因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信用证担保,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将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1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29%)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办理了有关冻结手续。
    至此,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本公司的29,178.5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其中质押27018.50万股,冻结2160万股。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