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9178.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1%),目前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4)烟民二初字第265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淄博市第五棉纺织厂向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一案,到期未予偿还,因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4 年7月1日至2005 年6 月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办理了有关冻结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