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于2002年5月3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 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刘东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修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个别条款的议案》
    公司于2001年8月14 日经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核准机关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可转债发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 和补充并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公司于2001年8月14 日经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中的个别条款修改如下:
    1、将发行方式“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相结合”。 修改为“ 上网定价发行。”
    2、将转股修正价格条款最后一款“公司降低转股价格前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删去。
    3、将转股的起止日期“转换期自万杰可转债发行后6个月即2002年月日( 含当日)起至2006年月日(含当日)止。持有人可以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 间申请转股。”修改为“转换期自万杰可转债发行之日6个月后即2002 年月日 (含当日)起至2007年月日(含当日)止。持有人可以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 时间申请转股。”
    4、将转股时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方法“发行人将在万杰可转债到期后的5 个工 作日内以货币资金兑付投资者持有的不足转换1 股部分万杰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 利息。”修改为:“当债券持有人转股后其帐户中万杰可转债余额不足转换1股时, 公司将在转股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万杰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本 息额精确到‘分’。”
    5、增加附加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件与附加回售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 比如出现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万杰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面值102%(含当期利息)的价格附加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2)附加回售程序
    在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三次。行使附加回售权的 万杰可转债持有人应在附加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报。公司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按前款规定 的价格买回要求附加回售的万杰可转债。上交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 记减并 注销持有人的万杰可转债数额,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万杰可转债持有人的附加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 且相应的万杰可转债数 额将被冻结。
    附加回售期结束,本公司将公告本次附加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