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2917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1%),其中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3,000万股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市北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宁夏路支行)质押贷款,质押期限自2004年10月27日至2005年8月27日。
    本公司近日接到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2005年8月25日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该股权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同时,又将该3,0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重新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宁夏路支行(原名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市北支行)质押贷款,质押登记日为2005年8月25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