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集团公司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51%),就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贷款7000万元,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2005)澄证经内字第658号公证书公证,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