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集团公司于2003年2月20日以所持本公司发起人法人股325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40%),就其原财政贴息贷款余额720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2003年2月20日至2004年12月20日。集团公司于2005年1月5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