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2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93,381,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1%,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陈浩先生受陈丽芬董事长委托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同意票193,381,6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同意票193,381,6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决议
    2002年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193,381,6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003年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193,381,6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并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决议
    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200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34,901,642.15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3,166,995.26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6,583,497.6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46,840,430.02元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51,488,588.26,资本公积金余额为657,452,345.78元。
    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134,901,642.15元)的5%进行派现,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583,497.63元(含税)。经利润分配后,未分配利润尚余344,905,090.63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阳光转债”)将于4月18日后进入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处于变动中,故暂无法确定本次派现的总股本基数及每股应派发现金红利金额。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方案待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发布有关公告确定本次派现的总股本基数及每股应派发现金红利金额。本次会议通过了此项决议:
    同意票193,381,6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002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公司拟以总股本为基数按10:2比例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阳光转债”)将于4月18日后进入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处于变动中,故暂无法确定本次转增预案的总股本基数、本次应转增的股本数额及转增后剩余公积金数额和转增后的总股本。本次转增方案待公司2002年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发布有关公告确定本次转增预案的总股本基数、本次应转增的股本数额及转增后剩余公积金数额和转增后的总股本,本次会议通过了此项决议:
    同意票193,381,6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2002年度审计报酬的决议
    由于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受聘期已满,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本次会议通过了此项决议:
    同意票193,381,6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02年度,公司拟支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年度审计费用50万元,支付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鉴定报告等费用19万元,共计69万元。本次会议通过了此项决议:
    同意票193,381,6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并通过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决议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章程修正案见2003年4月12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本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通过了此项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同意票193,381,6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许成宝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