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书面议案传真表决方式召开,截止2002年11月24日,公司九名董事以传真或送达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三名监事对会议召开及表决过程进行了监督,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调整对江苏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出资的决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公司与另外两方共同出资成立江苏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的决议,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提供蒸气、电力、热水,投资各方的原出资情况如下:
    甲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9,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
    乙方:江阴市苏源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3,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
    丙方:无锡市锡能实业有限公司以现金3,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
    现有外商英国奇恩特有限公司拟参与投资,经各方友好协商,出资如下:
    江苏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800万美元,其中
    甲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折现汇630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
    乙方:江阴市苏源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折现汇360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
    丙方:无锡市锡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折现汇360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
    丁方:英国奇恩特有限公司(C.N.TEAM.LTD)以现汇450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5%。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详见2002年10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