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吴敬琏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但就本次董事会讨论议案出具了书面意见,并授权陈丽芬女士代表其宣读意见并投票。会议由陈丽芬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按会议议程审议并通过如下预案及决议:
    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经审议,与会董事一致通过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投资成立江苏阳光热电有限公司决议
    经审议,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江阴市苏源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锡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江苏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的决议,详见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三、有关关联交易预案
    经审议,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预案,详见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关联董事陆克平先生、刘玉林先生、赵维强先生回避表决此项预案,2名独立董事和4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并全部同意此预案。
    四、关于召开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决议
    (1)、会议时间:2002年11月30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
    (3)、会议内容:
    1)审议有公司关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有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A《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B《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C《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
    D《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4)、参加人员及参加方法: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2年11月25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公司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除出示该类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4)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代理人除出示该类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出席会议的本地股东持有效证件于11月29日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11月30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5)、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邮政编码:214426
    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0510-6121688、0510-6121888*6517
    传真:0510-6121188
    (6)、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