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阳光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 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 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I=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I=(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I=(P0+Ak)/(1+n+k)
    派息:PI=P0-D。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I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2002年5月31日实施2001年度每股派发0.05元现金的分红派息方案后,阳光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也相应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11.46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11.41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