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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G苏阳光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法人股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002-07-1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股东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以下简称"精毛纺厂")、江阴市郁青时装厂(以下简称"郁青厂")、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以下简称"空调除尘设备厂")和江阴市石油机械厂(以下简称"石油机械厂")的报告,精毛纺厂和郁青厂于2002年7月12日与江阴赛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精毛纺厂拟出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2,086,3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69%),郁青厂拟出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6,043,1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 935%)。

    空调除尘设备厂和石油机械厂于2002年7月12日与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空调除尘设备厂拟出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2,086,3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69%),石油机械厂拟出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2,086,3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69%),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现就本公司法人股股权变动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变动的转让方精毛纺厂、郁青厂、空调除尘设备厂、石油机械厂和受让方江阴赛特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相互无关联关系。转让方和受让方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后,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4,172,7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738%;江阴赛特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8,129,52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804%;精毛纺厂、郁青厂、空调除尘设备厂和石油机械厂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精毛纺厂和郁青厂与江阴赛特科技有限公司、空调除尘设备厂和石油机械厂与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将在有关部门对本次股权转让审核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四、截止目前及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五、本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但前十名股东与转让前发生如下变化:

    1、转让前前十名股东: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份类别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前身江苏阳光集团公司)    151,079,415       48.36         法人股
    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           12,086,354        3.87         法人股
    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         12,086,354        3.87         法人股
    江阴市石油机械厂             12,086,354        3.87         法人股
    江阴市郁青时装厂              6,043,175        1.93         法人股
    五钢公司                      1,455,319        0.47         流通股
    佳信天地                      1,309,500        0.42         流通股
    宁波华联                        990,000        0.32         流通股
    南方稳健                        873,026        0.28         流通股
    科瑞基金                        826,200        0.26         流通股
    2、转让后前十名股东: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份类别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前身江苏阳光集团公司)   151,079,415         48.36        法人股
    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      24,172,708          7.74        法人股
    江阴赛特科技有限公司        18,129,529          5.80        法人股
    五钢公司                     1,455,319          0.47        流通股
    佳信天地                     1,309,500          0.42        流通股
    宁波华联                       990,000          0.32        流通股
    南方稳健                       873,026          0.28        流通股
    科瑞基金                       826,200          0.26        流通股
    景阳基金                       711,146          0.23        流通股
    建成租赁                       664,720          0.21        流通股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2日

    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关于转让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2002年7月12日,本厂与江阴市赛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持有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法人股12,086,354股,占总股本的3.869%,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元。

    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厂与江阴市赛特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准备齐全部股权转让资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并收取资料和交易税费后,江阴市赛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厂支付100%转让金,计24,172,708元;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本厂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12,086,354股,占总股本的3.869%。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厂将不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

    二、本厂基本情况:

    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系在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成立于1990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精纺毛纱、针织绒、呢绒。公司住所为江阴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为王阿宝。

    三、本厂无对上市公司出资不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的情况。

    四、本厂转让的股份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五、本厂本次转让后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苏阳光股份,无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六、本厂承诺:

    1、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厂、本厂关联法人以及本厂主要负责人未持有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

    2、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厂、本厂关联法人以及本厂主要负责人无买卖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

    2002年7月12日

    江阴市郁青时装厂关于转让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2002年7月12日,本厂与江阴市赛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持有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法人股6,043,175股,占总股本的1.935%,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元。

    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厂与江阴市赛特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准备齐全部股权转让资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并收取资料和交易税费后,江阴市赛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厂支付100%转让金,计12,086,350元;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本厂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6,043,175股,占总股本的1.935%。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公将不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

    二、本厂基本情况:

    江阴市郁青时装厂系在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制造及加工。公司住所为江阴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为蔡凤贤。

    三、本厂无对上市公司出资不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的情况。

    四、本厂转让的股份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五、本厂本次转让后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苏阳光股份,无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六、本厂承诺:

    1、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厂、本厂关联法人以及本厂主要负责人未持有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

    2、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厂、本厂关联法人以及本厂主要负责人无买卖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阴市郁青时装厂

    2002年7月12日

    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关于转让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2002年7月12日,本厂与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持有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法人股12,086,354股,占总股本的3.869%,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元。

    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厂与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准备齐全部股权转让资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并收取资料和交易税费时,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厂支付100%转让金,计24,172,708元;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本厂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12,086,354股,占总股本的3.869%。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厂将不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

    二、本厂基本情况:

    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系在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成立于1984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玻璃钢、纺织空调设备、金加工。公司住所为江阴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为陶永生。

    三、本厂无对上市公司出资不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的情况。

    四、本厂转让的股份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五、本厂本次转让后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苏阳光股份,无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六、本厂承诺:

    1、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厂、本厂关联法人以及本厂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

    2、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厂、本厂关联法人以及本厂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

    2002年7月12日

    江阴市石油机械厂关于转让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2002年7月12日,本厂与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持有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法人股12,086,354股,占总股本的3.869%,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元。

    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厂与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准备齐全部股权转让资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并收取资料和交易税费时,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厂支付100%转让金,计24,172,708元;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本厂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12,086,354股,占总股本的3.869%。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厂将不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

    二、本厂基本情况:

    江阴市石油机械厂系在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成立于1962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0万元,经营范围为:石化炼油机械设备及配件制造。公司住所为江阴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为陈银秀。

    三、本厂无对上市公司出资不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的情况。

    四、本厂转让的股份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五、本厂本次转让后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苏阳光股份,无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六、本厂承诺:

    1、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厂、本厂关联法人以及本厂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

    2、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厂、本厂关联法人以及本厂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阴市石油机械厂

    2002年7月12日

    江阴赛特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2002年7月12日,本公司与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江阴市郁青时装厂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以自有资金受让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持有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法人股12,086,354股,占总股本的3.869%、江阴市郁青时装厂持有的江苏阳光法人股6,043,175股,占总股本的1.935%,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元。

    转让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与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江阴市郁青时装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准备齐全部股权转让资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并收取资料和交易税费时,本公司向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支付100%转让金,计24,172,708元;向江阴市郁青时装厂支付100%转让金,计12,086,350元,本公司与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江阴市郁青时装厂各自承担因转让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本公司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未持有江苏阳光股票,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公司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18,129,529股,占总股本的5.804%,

    二、公司基本情况:

    江阴赛特科技有限公司系在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 12月2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00万元,经营范围为:对自有资本的经营管理;电子产品(不含反射装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销售毛纺织品、针织品、呢绒、服装、毛纺原料。公司住所为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蔡凤琪,主要出资人出资情况如下:蔡凤琪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1.92%;张坚耘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64%;孙存瑜出资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96%;陶海宝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89%。本公司总资产4698.66万元,净资产4698.66万元。

    三、本公司没有接受他人的任何委托而代其行使江苏阳光的股东权利。

    四、本公司无关联法人,与出让方没有产权关系。

    五、本公司承诺:

    1、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司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法人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

    2、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法人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阴赛特科技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2日

    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2002年7月12日,本公司与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江阴市石油机械厂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以自有资金受让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持有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法人股12,086,354股,占总股本的3.869%、江阴市石油机械厂持有的江苏阳光法人股12,086,354股,占总股本的3.869%,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元。

    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与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江阴市石油机械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准备齐全部股权转让资料,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并收取资料和交易税费时,本公司向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厂支付100%转让金,计24,172,708元;向江阴市石油机械厂支付100%转让金,计24,172,708元,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本公司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未持有江苏阳光股票,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公司持有江苏阳光法人股24,172,708股,占总股本的7.738%。

    二、公司基本情况:

    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系在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所为江阴市新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郁新安,主要出资人出资情况如下:郁新安出资1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00%;曹敬农出资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0%;周建龙出资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0%;张维泽出资1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0%;许耀珍出资10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50%;江健出资9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0%。截止2002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资产11621.82万元,净资产10280.18万元,2001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280.18万元。

    三、本公司没有接受他人的任何委托而代其行使江苏阳光的股东权利。

    四、本公司无关联法人,与出让方没有产权关系。

    五、本公司承诺:

    1、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司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法人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

    2、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法人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江苏阳光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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