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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G苏阳光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02-04-11 打印

    公司刊登于2002年4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2001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公告中“通过江苏阳光集团公司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确认的临时提案”中“8、 附加回售条款”内 容更正如下:

    “8、附加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件与附加回售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2%(含当期利息)的价格 向本公司附加回售阳光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 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2)附加回售程序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3次, 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持 有人应在附加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 报,本公司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 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附 加回售的阳光转债。上交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阳光转 债数额,并加记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阳光转债持有人的附加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阳光转债数额将 被冻结。

    附加回售期结束,本公司将公告本次附加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阳光集团公司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及 募集资金用途进行确认的临时提案》(详见2002年3月22日《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和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均为上述内容,在刊登时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失误而发生错误。

    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并致以深深歉意!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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