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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G苏阳光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2-02-26 打印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2月23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按会议议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及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届满三年(1999年2月10日至2002年2月10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 关规定,本届董事会提名吴敬琏先生、江平先生、陈丽芬女士、陆克平先生、王洪 明先生、刘玉林先生、赵维强先生、周庆荣先生、陈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其中吴敬琏先生和江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以上候选独立董事的简历详见附件1,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件3,其他候选董事简历 详见附件4)

    以上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和其他董事的薪酬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 会拟给予公司每位独立董事年度人民币贰万元(含税)津贴费,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 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公司其他董事报酬的支付原则: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公司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公司职务,按公司工资制度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相应员工福利,此外公司不再额 外提供其他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的报酬由派出的股东方支付, 公司不单独(额外)为其提供工资、津贴、福利。其他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 在公司据实报销。

    本议案将提交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决议;

    六、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200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 润126,233,557.94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460,693.73元,按5%提取 法定公益金6,230,346.8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0,203,512.35元后,当年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62,459,512.62元;2001年年度末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657, 452 ,345.78元。

    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0年度末的股本312,381,652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5,619,082.60元。经利润分配后,未分配利 润尚余246,840,430.02元,结转至以后年度。

    2001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以上分配方案的议案将提交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按会议议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预案及决议: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次数和比 例的决议;

    经与会董事审议,公司2001年度未分配利润不再用于2002年度股利分配,公司 2002年度利润分配次数为一次,公司2002年度用于股利分配的净利润不低于2002年 度实现净利润的5%,分配主要是采用派发现金的形式,现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 80% 以上。

    公司2002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决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2年度审计 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

    自2001年度起,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费用在公司年度审计完成 后,由公司董事会视审计情况提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后支付。

    2001年度,公司拟支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期审计费用40万元, 支付年度审计费用50万元,支付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等费用 18万元,共计108万元。

    本项议案通过后将提交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增加了独立董事,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并提交2001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章程修正案见附件5)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运作自查表》的决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南京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宁证监公司字2001 293号文)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依法运作自查工作的通知》,公司对照《上市公司依法运作自 查表》,认真、全面地检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系、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审议通过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运作自查表》 。

    十二、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决议;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第17号《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 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对原《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增加 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四项计提减值准备。

    十三、审议通过了在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中增加附加回售条款的决议;

    根据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有关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 案中拟增加附加回售条款:

    1、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2% 含当期利息 的价格向 本公司回售阳光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 售的,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程序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 行使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 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本公司将在回 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阳光转债。 上交所 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阳光转债数额,并加记持有人相应 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阳光转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阳光转债数额将被冻 结。

    回售期结束,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四、审议通过了投资成立江苏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决议;

    根据公司于2001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见2001年5 月 23日《上海证券报》),并经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见2001年 6月24日《上海证券报》),公司拟利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9,000 万 元成立江苏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尽快整合公司进出口业务,实现本年度出口创 汇3,000万美元的目标,经与合作方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协商, 公司拟先自筹 资金1,800万元出资成立江苏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 中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 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 双方再同比例增加出资,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00万元,公司本次先期投入的 1,800万元视作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一部分。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拉萨庆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决议;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经合作方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决定注销江阴庆 新呢绒服饰有限公司,新成立拉萨庆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本公司 以现金出资1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实业投资、资本运作; 销售毛纺织品、羊绒产品、针织品、毛纱、毛线、呢绒、成衣、毛纺原料、五金电 器;(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江阴市盛银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郁新安先生,该公 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等业务,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十六、审议通过了提议2002年3月29日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1)、会议时间:2002年3月29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

    (3)、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审议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和其他董事薪酬的议案;

    3)审议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7)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2年度审计机构并决 定其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审议关于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议案。

    (4)、参加人员及参加方法: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2年3月22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

    3)公司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除出示该类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授权委托书;

    4)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和持股凭证。个人股东的授权委托 代理人除出示该类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出席会议的本地股东持有效证件于3月25 日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公司证券 部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3月28 日前公司收到为 准。

    (5)、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邮政编码:214426

    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0510-6121688、0510-61218886517

    传真:0510-6121188

    (6)、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附: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 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委托人签字(盖章):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敬琏先生,中国国籍,72岁,研究员。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干事、综合组主任,国务院经济改革方案办副主任,英国 牛津大学圣安东学院评议会成员(Fellow),美国斯坦福大学亚太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访问教授,匈牙利布达佩斯高级研究所高级访问研究员,现为中 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CEIBS)核心教授,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经 济学家,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 员。

    江平先生,中国国籍,72岁,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政法学院副校长,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 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

     附件二、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吴敬琏,作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 公开声明本人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 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吴敬琏

    2002年2月20日于北京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江平,作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 开声明本人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 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 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江平

    2002年2月20日于北京

     附件三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吴敬琏先生、江平先生为江苏阳 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江苏阳光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江苏阳 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 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 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的股 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 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 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23日于江苏江阴

     附件四 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丽芬女士,43岁,大学本科。曾任江阴市精毛纺厂副厂长兼党支部副书记, 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获″全国青年星 火带头人″、″全国纺织巾帼建功标兵″、″江苏省优秀技术开发人才″、″江苏 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并当选为中国毛纺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无锡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国纺织系统劳动模范。

    陆克平先生,58岁,大专文化。曾任江阴市精毛纺厂厂长兼党支部书记。现任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江阴施威特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阴阳光中 传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获得过″江苏省劳动模范″、 ″全国乡镇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王洪明先生,36岁,大专文化。曾任集团公司销售部副部长、公司销售部部长。 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刘玉林先生,36岁,大学本科。曾任兰州三毛集团公司设备主任、分厂厂长, 甘肃金昌毛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阳光集团公司织部主任,现任江苏阳光集团 公司技术中心主任。

    赵维强先生,36岁,大专文化。曾任江苏阳光集团公司织部副主任,现任江苏 阳光集团公司织部车间主任。

    周庆荣先生,34岁,大学本科。曾任本公司染整车间工艺主管,现为本公司染 整车间主任。

    陈浩先生,27岁,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曾任公司财务 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附件五、《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1、原章程第八十五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修改为:″董事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 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2、原章程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董事长一人。″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 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和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修改为:″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除应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外,还应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公司章程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接受提名后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 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南京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 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符合担任董事条件但不符合担任独 立董事条件的,可作为公司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除出现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三)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在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情况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就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5、公司章程增加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除上述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6、 公司章程增加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何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7、 公司章程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某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8、 公司章程增加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9、公司章程增加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 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10、原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修改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报露信息的报刊。″

    《公司章程》中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到一百一十八条,其他各条款按照顺序顺 延。

    11、原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 式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十日。″

    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或电话通知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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