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集团公司于2005年8月21日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29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1%),就集团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2006)澄证经内字第4029号公证书公证,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06年8月21日。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