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2%),就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详见2005年3月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集团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
    二、签定新的质押担保合同。集团公司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2%),就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2006)澄证经内字第1156号公证书公证,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06年3月14日。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