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函告:集团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5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2%),就集团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向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市支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详见2005年3月2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集团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