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1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464,115,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没有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陈丽芬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议
    截止2005年6月30日,本公司帐面货币资金余额为68067.84万元,短期借款余额为107285.33 万元。本公司此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主要用于提前偿还部分现有短期银行借款,以降低财务费用,同时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⑴公司在经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待偿还金额不超过8.8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⑵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⑴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金额,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同意票464,115,9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许成宝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