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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G苏阳光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5-08-1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05年8月10日在江阴新桥阳光科技大厦会议室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董事应到9人, 实到9人, 会议由陈丽芬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以617.77万元人民币收购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三宗土地的决议,关联董事陈丽芬女士、陆克平先生、刘玉林先生回避表决此项议案。(详见附件《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本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议。

    截止2005年6月30日,本公司帐面货币资金余额为68067.84万元,短期借款余额为107285.33 万元。本公司此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主要用于提前偿还部分现有短期银行借款,以降低财务费用,同时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⑴公司在经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待偿还金额不超过8.8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⑵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⑴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金额,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本公司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决议。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05年9月11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

    3、召集人: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5年9月1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本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证券部登记,也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9月10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05年9月5日-9月6日。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或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四)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邮政编码:214426

    联 系 人:陈浩

    联系电话:0510-6121688、0510-6121888*6517

    传 真:0510-6121688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指示:

    受托人签名: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10日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受让原无偿使用的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三宗土地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受让原无偿使用的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澄土国用(2005)字第008990号、澄土国用(2005)字第008992号、澄土国用(2002)字第0005063号三宗土地,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条件,不会造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在审议"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时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有关规定,议案中提及的各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王国尧 林红 汪瑞敏

    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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