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阳光转债到期兑付公告连续刊登日期为2005年3月8日、3月10日和3月14日
    ●阳光转债到期日为2005年4月18日
    ●自2005年4月5日起阳光转债将停止交易
    ●自2005年4月19日起阳光转股将停止交易
    ●阳光转债到期本息合计101.00元/张(利息含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1号文批准,于2002年4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8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即2002年4月18日~2005年4月18日),2002年5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阳光转债,证券代码:100220。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阳光转债到期兑付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每张可转债本金按面值100元(不扣税)兑付,每张可转债利息1.00元(含税)。即每张可转债公司兑付101.00元(利息含税)。
    二、兑付债权登记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4月18日。
    三、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05年4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阳光转债”持有人。
    四、其他
    自2005年4月5日起,本公司阳光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05年4月19日起,阳光转股将停止交易。待本次兑付结束后本公司阳光转债和阳光转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