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南山宾馆9 号楼会议室召 开。我们受贵公司委托出席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等发 表法律意见。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审查,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是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召开的,召开会 议的通知、及会议议程已于2001年2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在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30 日之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 由于截止到登记时间 2001年2月27日15时,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第47条规定,贵公司于2001年3月3日在 《上海证券报》进行第二次公告,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 式再次通知股东,会议内容及股权登记日不变。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会议方法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对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经审查,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我们查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截止2001年3月 19 日下午3:00时止,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计22名,代表股份124354575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8.39%。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审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还有贵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我们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在审议《法人股股东南山集团公司实物资产配股方案》时,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南山集团公司作为关联方进 行了回避,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任何异议。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均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广亮    20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