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山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4年10月19日(“计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利率第一年为1.5%;
    ●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含税);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10月19日;
    ●除息日为2005年10月20日;
    ●兑息日为2005年10月26日。
    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10月19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南山转债”至2005年10月19日止满一年,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之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条款的规定,公司发行的“南山转债”从2004年10月19日(计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利率为第一年1.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10月19日;
    2、除息日为2005年10月20日;
    3、兑息日为2005年10月26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5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南山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若付息债权登记日不是交易日,则以付息债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上交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发行人将于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持有人不享受当年年度利息,但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南山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10月2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南山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4年10月14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35-8616188、0535-8666352
    咨询传真:0535-8616188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