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现对已发放的2004年度分红派息中多扣缴的税款退还给流通股个人投资者,每股退还0.012元,此笔款项发放日为2005年7月13日,股权登记日仍为2005年6月10日。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