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及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事宜,特补充如下:
    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 (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 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I= Po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I=(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 PI=(Po+Ak)/(1+n+k);
    派息: PI= Po-D
    其中:Po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I为调整后转股价。
    PI= Po-D(7.37元/股-0.12元/股)=7.25元/股。
    根据上述约定,公司在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后,将"南山转债(110219)"的初始转股价格相应由原来的7.37元/股调整为7.25元/股。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