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及1997、199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1999年9 月发行社会流通股时《招股说明 书》的约定——“公司自1999年1月1日前历年滚存利润由公司的老股东享有;公司 自1999年1月1日起所产生的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董事会决定对公司 股票上市前所形成的1997、1998年度滚存股利进行派发,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以发行社会公众股前的总股本18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97元( 含税)。实施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1999年1月1 日前所形成的由老股东享有的滚存 利润全部派发完毕。
    二、分红派息对象
    2000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及法 人股股东(不包括1999年新发行的7500万股社会流通股股东)。
    三、实施办法
    1、法人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向法人股股东发放。
    2、派发给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扣税后红利为0.558元/ 股)及代理发 放红利手续费,已由公司足额划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指定银行帐户。 上 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通过清算系统于2000年12月28日, 将红利划入券商清算 帐户,然后由券商及时划入内部职工股股东资金帐户。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 待其办理完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 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四、咨询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535—8616188
    
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