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柴动力)的委托, 指派鲍金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全柴动力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全柴动力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 2001年2月15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公告刊登的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日期已超过30天。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东或其授权代表9人,所持股份数为182050700股,均为截止2001年 3月8 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柴动力股东。
    2、全柴动力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律师。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审议《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的说明》;
    6、审议《公司2001年配股预案》;
    7、审议《公司2001年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报告》。
    上述议案均系全柴动力第一届董事会提出,均在法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报纸上 进行了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 清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表示异议。各项报 告和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的通过。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全柴动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鲍金桥    200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