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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8 证券简称:G全柴 项目:公司公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一届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1-12-25 打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一届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1日在全柴宾 馆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8人,公司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 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由董事长肖正海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高管人员年薪制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推荐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02年1月28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将会议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2002年1月28日上午8时整,会期半天。

    2、会议召开地点:全柴宾馆二楼会议室。

    3、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见附件1)

    (2)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聘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被取消执业资格,公司拟聘请安徽华普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3)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为:每位独立董事每年人民币30,000元整。

    (4)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本届董事会提名肖正海先生、谢力先生、彭法峻先生、张琳先生、潘忠德先生、 徐明余先生、平银生先生、陈余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其中平银生先 生、陈余有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尚缺一名独立董事,待 以后有合适的人选时予以补选。(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2,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见附 件3)。

    (5)选举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本届监事会提名朱益民先生、王存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简历见附件2)。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名监事为职工代表, 尚需由公 司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待选举产生后,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4、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2年1月18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4);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但需持有授权委托 书及本人身份证。

    5、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代理人需持有书面的 股东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

    (2)登记地点: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建设东路70 号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02年1月25日8:00至16:00

    6、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联系人:陈劲松

    联系电话:(0550)5018888-2289

    传真:(0550)5011156

    特此公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

    公司现行的章程是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制定的,共十二章, 194 条。《公司章程修订案》则是在现行公司章程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现状,对原公司章程内容进行的修改和增加。原章程条款内 容未修改的,其条目和序号亦相应顺延,修改后的章程共二百二十六条。具体修改 如下:

    1、章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2、 增加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 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3、章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第一款改为“(一)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其他内容不变。

    4、 增加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增加第五十一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 董事会应当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 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6、增加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 应当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 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 行变更或推迟。

    7、增加第五十三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 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8、增加第五十四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9、增加第五十五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 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 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出具 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10、增加第五十六条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律师,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1、章程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其内容不变。

    12、章程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 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3、增加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 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 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14、章程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六十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 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 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 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5、增加第六十一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 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讨论。

    16、增加第六十二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 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 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 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增加第六十三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18、增加第六十四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 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19、增加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20、增加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 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21、第四章增加一节:股东大会召开

    第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 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 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相应顺延为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 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七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 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提案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 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八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22、删去原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3、章程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24、章程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第九十六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 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 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证。

    25、增加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6、增加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27、增加第九十九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28、章程第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29、章程第八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零八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30、第五章增加一节作为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除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一般职权外,还享有如下 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进行认可;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 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除因本章程规定而被股东大会撤换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 条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被 免职的,公司应当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31、章程第九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三名(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32、章程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的, 可随时通知。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 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33、章程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条,其中“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十年。”修改为“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34、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中“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十年”修改为“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35、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在第六个月结束后六十 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

    36、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八条: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 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37、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一百九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38、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39、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40、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收发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附件2:董事、监事个人简历

    肖正海:男,汉族,1948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政工师。曾任车间主任、厂办主任,1985年12月至1993年8月任副厂长、 常务 副厂长、党委副书记,1993年8月至1997年3月任厂长、党委书记。1997年3 月任安 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1998年1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长,2000年12月,兼任安徽万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是 安徽省第八届人大代表、全国第九届人大代表、安徽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 省首届优秀企业家、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谢力:男,汉族,1962年出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曾任车间技术员、技 术科副科长、科长、科技处副处长、处长、副厂长,1997年任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总经理。是安 徽省政协委员,滁州市人大代表,滁州市十大优秀企业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彭法峻:男,汉族,1952年出生,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师、政工师。 1970年参加工作,曾任政秘科长、厂办主任、党支部书记、党委委员、党办主任兼 技改办主任和招商办主任。1998年11月,任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经理,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职务,兼任安徽万联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琳: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 曾任研究所副所 长、所长、科技处处长、技术中心副主任、副总工程师(代总师)、安徽全柴集团 有限公司总师办主任。现任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助理、销售公司经理。

    潘忠德: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1983年参加工作, 工程师。 1992年12月由青海柴油机厂调入安徽全椒柴油机总厂,历任总装车间副主任、销售 处副处长、技术中心副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技术中心主任。

    徐明余: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安徽财贸学院本科毕业,会计师。 现任 本公司财务部经理。

    平银生,男,196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苏理工大学内燃机专业本科毕业, 高级工程师,上海内燃机学会会员,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联合国UN/ECE/ WP /29会议污染及能源专家组成员。1983年参加工作,历任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助工、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现任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室主任。

    进修培训情况:1995年9月参加由香港蒋氏基金会、 英国华威大学主办的“设 计策略与管理”培训,掌握了机械工业现代设计和项目管理技术。

    主要论文有:《N80-85系列柴油机的设计与研制》、 《快速成型技术及其在 汽车发动机的应用》、《高速直喷柴油机动态特性》等分别发表于《内燃机工程》、 《车用发动机》、《国外内燃机》等刊物上。

    获奖情况:多次荣获机械电子工业部、安徽省、江苏省等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200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陈余有,男,1941年10月19日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现任安徽财贸学院会 计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社会职务主要有: 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蚌埠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1962年9月—1966年9月在安徽财贸学院(原安徽商学院)财政金融系财金专业 读书;1966年9月—1968年12月,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工作;1969年9月—1982 年1月,先后在安庆工农电厂和安庆煤矿机械厂任会计;1982年2月至今,在安徽财 贸学院会计系任教,教授《企业经济活动分析》、《财务管理》、《会计发展史》、 《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与分析》等课程,历任讲师、副教授和教授,教研室主 任、系副主任和系主任。

    主要著作:主编《企业财务管理》(教育部“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企 业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报表与分析》和《会计报表论》(专著)等教材、专著 8部;在《会计研究》、《税务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

    获奖情况:省、部级科技成果奖、院和市级科技成果奖多次,1999年获国务院 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朱益民:男,汉族,1946年2月出生,中专,高级政工师, 曾任团总支书记、 工会主席、政秘科长、人劳科长,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 书记。现任本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兼任蚌埠全柴动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存虎: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政工师, 曾任工会副主席、 工会党支部书记、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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