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3年6月20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融资借款1500万元,均属为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日为2000年10月8日。根据担保合同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该项担保为本公司设立前控股股东江苏亚星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行为,若发生连带责任损失,集团公司承诺承担该项损失。
    近日,本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为该担保事项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扬州仲裁委员会(2003)扬裁经字第061、062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对扬州市农业发展总公司向债权人偿还360万元本金和194.6万元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赔偿金共计554.6万元,该项赔偿金已由集团公司按其承诺直接支付。至此,本公司无任何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