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特别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会议期间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公司股票目前处于暂停上市状态,因此不涉及停复牌安排问题。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7 年 5月 17 日、2007 年5 月 18 日、2007 年 1月 21 日,每日 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 188号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五)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勤先生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总体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83 人,代表股份147,158,3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4518 %。
    (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130,000,000 股,占所有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100%,占总股本的 68.4211%。
    (三)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78 名,代表股份17,158,356 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28.5973%,占总股本的9.0307%。
    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非公司董事会)共 5名,共持有股份 128,100 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0.2135%,占总股本的 0.0674%。
    2、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58 名,代表股份 1,446,784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2.4113%,占总股本 0.7615%。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为12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5,583,472 股,占流通股股数的 25.9725%,占总股数的 8.2018 %。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 《关于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一)会议表决情况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4,024,914 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 97.8707%;反对2,914,896 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 1.9808%;弃权 218,546 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85%。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000,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100%。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024,914 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81.7381%;反对2,914,896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6.9882%;弃权218,546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1.2737%。
    其中,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议案 1 1 樊能廷 415000 反对 2 史青 260092 同意 3 韩雪莹 218000 反对 4 张舵 198000 同意 5 张冬梅 191600 同意 6 杨斌 177166 同意 7 任文夏 174300 同意 8 胡传荣 163000 同意 9 萧山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57000 同意 10 方继殷 150000 同意
    4、回避表决的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无回避表决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 A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 A 股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冯辕、朱东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六、备查文件
    (一)《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