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获悉,经建设银行扬州市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扬诉保字第12号、(2005)扬诉保字第13号裁定,现根据该裁定:继续轮候冻结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码B880976718),持有本公司的115,272,500股股权,冻结期限半年,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07年1月30日止。
    又悉,交通银行扬州市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扬诉保字第11号裁定,现根据该裁定:继续轮候冻结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码B880976718)持有本公司的115,272,500股股权,冻结期限半年,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1月31日止。
    上述冻结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冻结登记手续。
    上述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码B880976718)持有本公司的115,272,500股股权此前已被轮候冻结,详情见上海证券报2006年1月5日、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三日